1月3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共同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将于今年1月底正式实施。
《试点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推动自贸区建设,促进引进和利用外资,规范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此次试点,由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南金融中心和麓谷基金广场先行先试,鼓励试点企业投资湖南实体经济。
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启动
先部分试点再全省推广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围绕QFLP试点条件、运作规定、监督管理、扶持政策等,《试点办法》列出六章内容,提出了27条管理办法。
此次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其中,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市场注册登记后12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市场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
此次试点范围暂时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南金融中心和麓谷基金广场,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向全省推广。
据了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已会同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等单位建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鼓励投资湖南实体经济
鼓励投向高新技术企业
试点企业可在湖南开展哪些业务?《试点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同时,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以及开展中国证监会或者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试点办法》指出,鼓励试点企业投资湖南实体经济,鼓励投向工程机械、轨道交通、大健康、新能源、电子信息、通航等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的试点企业,将按照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投资奖励。
为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领域人才在湘集聚发展,《试点办法》明确,支持试点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湖南省高层次金融人才、湖南省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房资格、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支持试点企业从业人员按照“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申报人才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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